1.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防護。
《醫師法》在總則中規定,醫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阻礙醫生依法執業,幹涉醫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以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生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2.醫生自願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豁免。
《醫師法》新規定,在急救中保護醫生的權利: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同意,醫生可以立即實施醫療搶救措施。
3.完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醫師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專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本法自2009年5月199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