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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所指的護士是指

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解除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即沒有護士執業證書的,不得稱為護士。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該尊重護士。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和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授予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完成3年以上護理、助產等普通全日制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和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踐,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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