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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強迫員工買東西,員工不買直接從工資裏扣,是壹種什麽行為?

是違法的,觸犯了強買強賣罪,公司無權克扣員工工資,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可以依法申請賠償,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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