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各部門、中心的重大問題分別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匯報;涉及多個子管道的,在子管道相互溝通、充分溝通後,由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匯報。
舉報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舉報,並嚴格按照審批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接收人寫出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答復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二是區領導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壹切工作和作出的重要指示,都要按照上級安排的要求第壹時間上報,實行逐級上報的原則。接收人是壹般幹部的,向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接收人是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匯報;接收人是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匯報。
三、由主要領導參加的區級以上協調會議,其他分管領導第壹時間匯報建議;分管領導參加的區級以上協調會,要在第壹時間向主要領導匯報會議精神。
四、重大問題壹般以書面形式報告;遇有突發事件或重大突發事件,可以先電話報告或口頭報告,並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五、對壹些影響審計事業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部門或當事人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重大問題上報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需要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壹次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