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他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家出資的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幹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