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法制編纂法為主要內容的六法體系的形成,標誌著中國在當時西方先進法律文化、法律資源的移植和本土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標誌著中國近代法學理論指導下具有近代特色的法律體系的成長和確立。始於清末的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初步完成。
中華民國民法非常重視對社會福利的保護。它以社會本位主義作為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將社會福利保護貫徹到法典的每壹個角落。
(1)以維護公序良俗為原則。(2)限制所有權;(3)限制契約自由;(4)引入無過錯責任;(五)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債務人的責任。5.強調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應用。
《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還包括雇主與雇員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平等、所有人與承租人平等,範圍非常廣泛。同時,在重視形式平等的基礎上,更致力於追求實質平等,特別是在為弱者提供特殊幫助方面,使他們在社會中與強者處於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