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屬於勞動關系嗎?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壹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在其他單位工作,利用業余時間,被裁或停薪留職的情況並不少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壹些司法機關將勞動者的兼職行為視為勞動關系。以至於部分勞動者在從事非全日制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但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司法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建立的雇傭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均無異議,普遍認可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符合《勞動法》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需要提醒的是,部分用人單位通過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試圖逃避勞動用工義務,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五險、不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依然普遍。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真了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最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
法律主觀性:
雙方簽訂口頭或者書面勞動合同的,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單位可以與其簽訂口頭協議。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就形成了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