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國家提供的有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由於公租房是公房,租房者沒有房屋的產權,法院只會判決哪壹方繼續使用,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因為法院無權分割公房。因此,對於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租住的公租房,原則上離婚時雙方均享有租住權。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