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在1970之前,香港仍然適用清朝的《大清律》,而不是英國的法律。

在1970之前,香港仍然適用清朝的《大清律》,而不是英國的法律。

誰說香港用的是70年前清朝的法律?

英國早在鴉片戰爭後就軍事占領了香港1841,並立即在香港建立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南京條約》簽訂後,香港開始了殖民歷史。1843年4月5日,英國女王和樞密院頒布詔書,規定香港為英國殖民地,任命普定查為香港首任總督,著手組織行政和立法兩個政府機構。次年,香港高等法院成立,此後香港的具體法律法規開始實施。這裏特別需要說明的是1843年英國女王頒布的皇家法令的重要性。對香港來說是壹份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規定英國政府有權刪除、廢除或制定香港的法律。此外,香港立法會通過的1844 15號法律也明確規定,英國法律具有完全效力,但不適合殖民地和當地居民當地情況的條款除外,任何貶低英國女王主權的法律條款都不予承認。

1857年,香港政府頒布了第2000號法令。1,其名稱為《英國法律法規適用於香港》,規定“該法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香港本地及高等法院”。這壹系列法律法規顯示了英國法律或英國因素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1865年,英國政府通過了《殖民地法律效力法案》,規定任何與英國議會壹項適用於殖民地的法案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都是無效的,這說明殖民地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要以符合英國法律為前提。

所以說大清律長期適用於香港是謬論。然而,香港的本地法律默認並納入了相當多的當地風俗習慣。這和清朝的法律是不壹樣的。

  • 上一篇:飼養國家壹級保護動物有什麽處罰?
  • 下一篇: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則是基於什麽,維護的是什麽權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