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原告和被告。當事人分為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狹義當事人只包括原告和被告。就訴訟中直接對抗的當事人結構而言,當事人只包括原告和被告。當事人信息壹般包括案件編號、案由、當事人訴訟狀態、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及聯系方式。當事人的確定是指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中決定誰是當事人。在實質性利害關系人的定義下,對當事人的確定要麽基於實體法,要麽基於判決中認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根據程序當事人的概念,當事人應在訴訟開始時確定,訴訟主體地位不應取決於是否是實際利害關系人,是否成為當事人不需要等到法院審理案件。因此,原告起訴時應確定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和被告的認定采用了不同的標準。具體來說,它要求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被告是“明確的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