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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銬錯人該負什麽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非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遭受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人民警察所屬機關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可以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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