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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有哪些適用崗位?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壹般實行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由於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沒有規範和限制,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隨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使得勞務派遣的範圍擴大,被派遣勞動者數量增加。在壹些行業和企業,勞務派遣工甚至已經占到壹半以上,成為主流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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