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但未超過30%的,該約定合法,對方無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調整違約金;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並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違約金減少到損失的30%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114條違約賠償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如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後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的損失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