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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財產分割糾紛?

法律主觀性:

1.財產分割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壹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在各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使民事協議更加有效。公證後,以後在法院發生糾紛時,法院壹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無需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有誤。3.雖然分居協議從雙方簽字時起即可生效,但如果分居協議涉及的財產屬於不動產或準不動產,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產權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產權變更的效力。如果分居協議生效後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將來原產權人(壹般是家裏的父母)會反悔,拒絕分割財產。

法律客觀性: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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