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是壹種啟示工具。它是壹種向社會表明自己對相關事物或問題的立場和態度的應用文體。政黨和國家的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可以發表聲明。
該聲明可以在報紙上發表、在電臺廣播或張貼。這裏所說的聲明通常有兩種:壹種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起公眾註意,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聲明。另壹種是在遺失支票、證件等重要憑據或文件時,為防止他人主動使用而發出的聲明。
特征函數
1.表達立場、觀點和態度的作用;
2.警示和警示的作用;
3.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作用。
第二,聲明的效力如何?
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的內容應屬於申報人所有。比如印章丟失,無效聲明就是有效聲明;超出聲明人所有權範圍的聲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某個城市的壹條街道屬於我個人。
2.聲明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脫離父子關系的聲明,沒有法律效力。
3.聲明壹般應以書面形式發布。聲明人在聲明上簽字的行為將被視為他對聲明內容的完全認可,並代表他對意思的真實表達。
4.口頭陳述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此類聲明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中的口頭遺囑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聲明在滿足壹定條件時具有法律效力。聲明人在聲明上簽字的行為,將視為其對聲明內容的完全認可,代表其真實意思表示,即簽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