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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坦哲條約》的解釋

大英帝國和它的殖民地在那些年簽訂的大部分條約和協議都被遺忘了。然而,《威坦哲條約》仍然在新西蘭法律和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許多人認為它是新西蘭的建國文件。然而,自簽署之日起,在條約的解釋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該條約的英文和毛利語版本都包括三個條款。然而,由於該條約的制定者和翻譯人員缺乏法律經驗,該條約的毛利語版本和英語版本在解釋上存在重大差異。

第1條處理主權問題。英文版說毛利人同意向英國王室交出他們的主權或統治權(kawanatanga)。雖然英文版表明權力將完全移交給英國王室,但毛利語版暗示毛利人與王室分享權力。

第2條涉及酋長的地位。毛利版本承諾給予毛利人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擁有現有的寶藏(taonga)。英文版說毛利人被允許控制自己的土地、森林、漁場和其他產品。然而,在毛利語版本中,使用taonga壹詞意味著擁有和保護語言和文化。

第3條承諾毛利人享有與大英帝國臣民同等的權利,同時,他們的傳統和習慣權利也應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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