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約的英文和毛利語版本都包括三個條款。然而,由於該條約的制定者和翻譯人員缺乏法律經驗,該條約的毛利語版本和英語版本在解釋上存在重大差異。
第1條處理主權問題。英文版說毛利人同意向英國王室交出他們的主權或統治權(kawanatanga)。雖然英文版表明權力將完全移交給英國王室,但毛利語版暗示毛利人與王室分享權力。
第2條涉及酋長的地位。毛利版本承諾給予毛利人更多的權力,允許他們擁有現有的寶藏(taonga)。英文版說毛利人被允許控制自己的土地、森林、漁場和其他產品。然而,在毛利語版本中,使用taonga壹詞意味著擁有和保護語言和文化。
第3條承諾毛利人享有與大英帝國臣民同等的權利,同時,他們的傳統和習慣權利也應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