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受理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處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4.獎勵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