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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與1787憲法在人權方面的差異及其原因。

這裏不允許長篇大論。讓我把它變得簡單。

1787憲法沒有包括《獨立宣言》和當時許多州憲法所列的民主權利,也沒有提到言論、出版、信仰等公民自由。因此遭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反對。包括馬薩諸塞州、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在內的五個州在批準憲法時強調了修改憲法的必要性。後來,在廣大人民群眾和部分資產階級民主人士的強烈要求下,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下,麥迪遜等人倡導並提出了12修正案。

《獨立宣言》是美國的建國文獻,深受呂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的影響。傑斐遜也是著名的理論家,他對人權的理解在當時似乎很到位。1786年,解四起義爆發後,大資產階級發現自己的利益可能被觸及,於是向憲法施壓,刪除了很多公民的民主權利。有錢沒心沒肺的人的野心當然是實現不了的。17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標誌著既得利益者陰謀的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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