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科目(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三)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預備未遂,與犯罪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止的犯罪尚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壹是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