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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條款如何定性

加速成熟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麽?主債到期加速,奴債到期加速嗎?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條款能否視為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充分依據,有無例外?

答:提前到期條款存在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中。

合同法第167條規定了分期付款。買受人分期付款未支付的金額達到總價款的五分之壹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加速到期條款是特殊交易中的交易習慣。壹般來說,合同雙方通過違約金和定金罰則來處理違約行為。加速到期條款是商業交易中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合同發明的另壹種方法。而不是違約金,而是要求壹次性支付全款,本質上是剝奪了買方或承租人的期限利益。通過剝奪違約方的期限利益來懲罰違約方,這是加速到期條款的法律基礎。

合同中的提前到期條款能否視為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充分依據?充分依據包括:1,當事人訂立了加速到期條款;2.提前到期條款應符合法律規定,如第167條關於分期付款的規定、第248條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即法律不保護對方利益,對加速到期條款進行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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