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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的土地還能退嗎?

法律分析:可以,違法的話可以拿回來。只要對方非法占有土地,在非法占有期間,當事人的權利就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土地使用權,賠償損失,不會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連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和被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繼續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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