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民法學界的壹個熱門話題。如何解決責任競合,多數意見是允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違約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只能選擇其壹,不能行使兩項請求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債務人的違法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要件和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發生,違約責任也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兩者的債權發生重疊,形成債權競合。如果允許債權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兩項債權,就會導致債務人因債權重疊而承擔雙重民事責任,造成不公。違約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違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第三人遲延交付造成壹方遲延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後,應當向第三人追償。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造成壹方違約,第三方無力賠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