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確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或由於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從事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以國家為主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權力所造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