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60號令《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司法部令第59號《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登記制度。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批登記。直轄市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審批和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允許設立和執業,必須持有批準登記機關頒發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根據上述規定,持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當事人,只能在已經登記並通過年檢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職業活動。
當然,如果持有人放棄法律服務執業,也可以以公民身份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