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
可見,對需要認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應當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結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
2.壹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建設單位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欠建設單位錢的事實。如果建設工程的結算價格沒有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工程款的數額不能根據事實和法律確定,那麽債權的數額是不確定的。為了確定工程造價,建設單位必須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時,必須按期交納鑒定費,並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提供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