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勞動監察支隊電話:0580-2281550
工作職責:
(壹)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受理勞動保障投訴和舉報、來信來訪,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負責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
(三)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管理。
(四)負責制定勞動保障專項監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縣(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五)承擔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六)承擔舟山市預防和處置欠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完成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客觀性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