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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濟方式

法律分析:私力救濟有七種方式:

1,談判。談判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基本方式,是任何非訴訟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手段。當代法治國家積極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民事糾紛。

2、自助(self-help)。包括先扣押、自留對方財產以清償債務。

3.調解。在非正式或非機構調解中,雙方可以聘請沒有任何資質的中立第三方進行調解,壹些特定身份的人甚至可以主動介入。

4.臨時仲裁。許多國家允許雙方通過仲裁協議訴諸臨時私人仲裁。只要雙方同意,可以聘請任何人作為仲裁員,以仲裁的方式做出判決和決定。

5.私人或非政府組織。根據社會需要,自發產生從事調查鑒定的民間或中介服務機構。他們通常接受壹方當事人的委托,作為其代理人參與爭端解決,有時也扮演調停、談判或調解的角色。

6.有黑社會背景的民間救濟組織。這種私力救濟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法律和違法行為,其功能主要是形成和維護其內部秩序,甚至有完整的“立法”、暴力執法和制裁機制。當它與國家的正式法律體系相沖突時,它是非常具有破壞性的。

7.合法化。國家控制私力救濟的過程就是私力救濟的合法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7條侵害,情況緊急,得不到國家機關及時保護。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的財產等合理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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