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允許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壹定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有五種方式:明示授權。委托人向代理人明確表達了委托的意思。可以口頭表達,也可以書面表達。委托他人辦理契約交易或土地權益轉讓,必須獲得書面授權。推定授權。也稱為隱含授權。
委托授權是壹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表示授權的意思,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權。如果代理人不願意接受代理,可以辭職(即放棄代理)。同時,由於授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委托人可以在授權後隨時撤回自己的授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關於委托授權的法律規定。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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