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作為審判過程中的記錄;案卷的整理、裝訂和歸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與勞動者依照法律和本辦法訂立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人民法院和勞動者雙方都要履行合同的各項規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立即解除聘用關系,員工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辦事員職責。
擴展數據:
對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有關要求:
1,人民法院書記員按規定可以晉升職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為局長級。
2、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是正科級。
3.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是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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