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壹個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分兩次以上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金,只能處罰壹次,其他處罰可以是其他處罰行為;
2、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壹個法律、法規、規章,處罰機關可以處以兩種處罰,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罰的原則;
3.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適用依法行政處罰;
4、同壹行為,需要處罰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不屬於再次處罰。
壹事不再罰是指行為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依據對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壹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旨在防止重復處罰,體現處罰過重的法律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活動非常復雜,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也是如此。因此,同壹行政違法行為可能違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的行政命令,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面對這種情況,既要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違背行政處罰過重和依法處罰平等的原則。如何規定同壹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成為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