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罪作出判決;
2.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有其他犯罪尚未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
3.緩刑期間嚴格遵守規定的,緩刑期滿後不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