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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子女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人”已被納入法律條文,這意味著“常回家看看”是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再只是老人的壹廂情願。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這意味著‘常回家看看’已經被納入法律條文。”要經常去看望或問候老人,強調精神贍養的重要性,要求子女不僅要在經濟上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還要做到關心體貼,豐富內心生活,擺脫孤獨寂寞。

此外,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被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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