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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機構表外經營和虛假報告的各種形式及法律責任。

(1)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表外業務活動:①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和登記存款、貸款等業務,或者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2)同壹賬戶內存款、貸款等不同業務的凈額結算。③營業收入不在會計賬簿中列示。(4)其他方式的表外業務行為。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罰款。對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拆借賬戶外客戶資金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不得提供隱瞞重要事實的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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