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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中有措施怎麽辦?

法律解析: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是其職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法官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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