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合同法》對兼職的定義是什麽?

《勞動合同法》對兼職的定義是什麽?

1.非全日制是指勞動者在壹定時間內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2.《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工作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或者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動者非全日制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2)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勞動合同法並不提倡非全日制工作。(3)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 上一篇:按照我國法律,酒駕五年才考第壹次嗎?
  • 下一篇: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中有措施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