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捕罪犯;(2)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行傳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本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用捆綁腰帶或者捆綁警繩、手銬等警用器械進行約束。
3.醉酒者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眾安全的,應當將其約束至清醒,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器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或者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