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5個工作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後,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公司股東的權利包括:(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此外,股東還擁有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特定情況下的訴訟權和代位權、管理人員的選任和監督等權利。,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