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註冊。
(3)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4)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
(5)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律師、公證員和法律顧問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負責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和論證;組織和指導法學理論和臺灣省法規的研究;負責司法行政復議和應訴。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人員的專業培訓;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指導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工作,管理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人員。
(10)指導和管理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協會的工作。
(11)指導、管理和監督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計劃財務和物資裝備工作。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
(12)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察警銜的評定、晉升和取消。協助管理區司法局領導幹部。指導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