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道路的機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的;(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擅自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改動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移動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