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後,如果合理,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財產進行保全,被保護人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或提出異議的方式解除財產保全。保全財產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手段,是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使被保全人無法處分被保全的財產,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利益。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第二,申請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復議是針對法院裁定或決定的壹般程序,而申請解除保全或變更保全對象則是財產保全的特殊規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被申請人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第壹百零五條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