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公民A與房地產開發商B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B提出將購房款的壹部分算作裝修費,以便少交契稅,但A未表示反對。說明雙方少交契稅,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裝修費條款無效。壹旦被法院宣布無效,該條款自始無效。
依據: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