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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姑且說,由國家權力機關、軍事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組成的國家機關是否應當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理論上的爭議。肯定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作為執法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2)。但我們認為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國家機器,將其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顯然有損國家機關的威信。當法院宣布壹個國家機關犯了罪並對其進行處罰時,這種負面效應是巨大的,可能會造成全社會對國家機關的信任危機。其次,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構成單位犯罪,由誰來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會審判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他本人嗎?顯然,從我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權力分配來看,現實中並不具備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國家機關不同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由人民選舉產生,以民意為基礎,行使各種國家權力。將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悖於法理學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同時,社會也會為這種立法行為付出巨大的成本,這樣失去法律權威就得不償失了。

因此,國家機關不會構成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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