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定的原則,以法定工作時間的計件工資為基礎,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加班的,工資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的150%;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的200%和300%的工資報酬。
如果是基於計件工資的結算方式,壹般我們根據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指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工資。而且法定節假日,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工資的倍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