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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偽造證據怎麽辦?

無論是誰偽造證據,不管是哪裏的,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壹個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徇私枉法,偽造證據,起訴壹個明知自己無辜的人,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舉報,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刑事立案偵查。因此,該方法收集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排除案件之壹,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7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零七條之壹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5條

偽證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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