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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壹,兩個概念不同:

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

基層法律服務所:又稱“法律服務所”、“法律”、“律師事務所”,壹些個人在廣告宣傳中違法使用“律師”字樣。法律服務所是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二,員工不壹樣;

律師事務所的雇員是律師。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經過嚴格的筆試和面試考核,申請律師執業。

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是法律服務工作者。成為法律工作者的條件是: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教育以上學歷的人員,經考核可以成為法律工作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從事相關司法工作滿五年的,均可報考。

第三,他們的業務範圍不同;

第四,兩者的設立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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