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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履約保證金是發包人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支付的壹種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可以作為履約保證金、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壹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65,438+00%。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預留。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被撤銷的,保證金連同交付的資產壹並移交給發包人管理,發包人作為發包人。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預留。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被撤銷的,保證金連同交付的資產壹並移交給發包人管理,發包人作為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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