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列情況除外:
(壹)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並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了促進公共利益並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眾利益的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示方式不足以認定特定自然人的;
(四)自然人在互聯網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