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胎兒被視為擁有人格權和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具體來說,對於已經懷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兒,其人格權包括姓名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生命權是指胎兒的生存權和保護其不受侵犯的權利。但是,胎兒的權利受到母親權益和醫療需要的限制。比如母親患有高危疾病,需要手術,醫生可以根據醫學需要對胎兒進行影響,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遵循倫理規範,保護胎兒的生命健康。此外,在壹些有爭議的胎兒權利問題上,如胎兒移植,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在實踐中探索解決。
胎兒是從什麽時候開始擁有人格權和生命權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懷孕但未出生的胎兒被視為擁有人格權和生命權,從受精卵分裂為第壹個細胞的那壹刻起就應受到保護。但在不同的場合,胎兒權利法律保護的具體範圍和側重點可能會有所不同。
胎兒作為人格權和生命權的存在,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但同時也受到母親權利和醫療需要的限制。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倫理規範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平衡胎兒權利與其他利益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