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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為什麽要設置追訴時效?

律師的分析

它的設置主要是出於以下原因:

(1)懲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壹是使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犯罪人犯罪後,在壹定期限內不實施犯罪,說明再次犯罪的危險已經相對消除。

(2)司法部門需要集中精力處理當前的刑事案件。當前的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更大。因此,時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集中精力處理當前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司法機關就會積壓舊案,影響當前案件的處理,阻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

(3)可以節省人力。物質資源。財政資源。懲治犯罪是壹項龐大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壹定時間後停止犯罪的犯罪分子不起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用在急需和及時的地方。

法律依據:

刑法第87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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