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拒絕刑事立案的,申訴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需要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